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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在竞争性选举中,鼓励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改革以维护其政治统治就非常关键。
林肯总统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就提出司法至上会使得 人民将不再是他们自己的统治者,以至于实际上将整个政府都交到了那个著名的法院的手中。对司法至上的反对,从它出现的那一刻起就没有停止,这种伴随着政治权力的斗争此消彼长的状态被学者形象地比作为钟摆[10]。
正是由于总统和国会来源的民主性,使部门主义成为大众宪法在现代政治过程中关键一环和集中表现。反多数难题将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解构得相当彻底,却迟迟难以建立可替代的新制度模式。通过对部门主义理论的梳理,呈现一种新的宪法解释制度设想,提出部门主义所体现的功能主义方法论是对宪法解释视角的理论重构。我国学理上所说的部门主义通常指的是部门保护主义,多带有贬义,指的是某些政府部门在思维和行为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部门本位倾向。宪法并不会自己发声,法院在判决中对宪法的解释固然构成了宪法的意义,但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在行使其宪法规定的职权的过程中,同样也是在使用其自己对宪法的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甚至于人民在行使其政治权利的过程中,也诠释着宪法,丰富着宪法的含义。
对于宪法解释权归属的质疑和宪法解释边界的探讨也以功能主义的方式在政治过程路径上展开,并且随着重要宪法案件和社会争议的出现愈演愈烈。有关宪法在立法、行政的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和遭到的阻力却一直鲜有研究涉及。进入专题: 信访法 。
[24] 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 余净植:《信访脱困的可能思路——基于权利保障维度的讨论》,载《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2期。[12]2013年国家信访局曾委托两所大学分别进行信访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当年11月两家机构分别拟就了《信访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于1994年对软法概念所作的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但具体对什么是软法尚有争议。
[6]他们更认为,依据宪法文本,信访权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在特殊境遇下的延伸,而一些官方文件中所指称的信访权利就是对这一新型权利的确认[7]。因此,信访不可能成为纯粹的、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制度,它本身也很难成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权利,如果以科层制的标准来规制和要求信访本身,将其视作一种纯粹工具意义上的治理手段,就会消解信访之政治功能,使民众丧失一个民意表达的渠道。
这和现实中的一些现象是吻合的:有的人偏执地认为,只要是平民百姓上访,就是合理合法的。[26] 但在今天,民意愈益分化、复杂,有着越来越难以厘清的面相,其产生、传递、表达、释放的路径与过去大不相同。只要是弱势群体的诉求,就必须受到保护。[15]经过努力,联系上了这部信访法的作者,进行了简单交流并索要了更多的资料(见表1:山寨信访法有关信息)。
对信访工作公开透明的要求是这个文本突出的特点。四、揭橥自法治之法权想像 在张氏的信访法中隐含了一个关于民众权利的乌托邦,其对访民权利的张扬达到了偏执的程度。能否对信访立法,引起了学者的热议。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执行人是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揭发人监督。[22] 这部信访法恰恰延续了老百姓是天一般的政治情怀,以保护甚至袒护访民为能事,几乎是一部访民权益保护法,充斥了对访民的人性化的规定,是对访民有理推定、对信访问题有解推定甚至对行政方有过推定的产物。
一些学者声张信访权利于宪法不悖,无论我们如何理解‘法治在当前的内涵与外延,信访制度设置所体现出的对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本意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被导入法治轨道。但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再完善、优良的立法也可能无法打通法治与社会生活的最后一公里、一百米甚或一厘米。
本文对山寨版信访法文本的分析,既是对热议中的信访立法的一种回应,更表达了在既有政治框架下如何藉信访制度整理与安顿民意的一种深切忧思。1995年国务院发布并于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生效至今,是一部规范、正规的法律文本。[25] 陈柏峰:《信访制度的功能及其法治化改革》(未刊稿)。见梁剑兵:《论软法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载《学理论》2010年第21期。由于信访的这种合法性与中共执政伦理紧密勾连,中央在面对执政困难与危机时,始终强调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等理念,不断提高和巩固信访工作的政治定位。政治功能是信访制度的灵魂和核心价值所在,一旦抽离了信访的政治功能,则信访制度就形同一些行政职能的简单组合——由于这些功能一直存在于各政府职能部门中,信访部门只是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解决此类问题的镜像或快捷操作菜单——访民所反映的问题都有对应的责任机构,问题解决与否不以信访的受理为条件。
[11] 近年来,面对信访困境,信访立法的声音不绝于耳。而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数千年来奉行大一统的集权政治,尤其是推行法家之治,用强制的力量做到政令畅通、国家统一。
既然信访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作为政治原则的群众路线,那么可以不可以有信访法,就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它甚至触及到了中国政治顶层设计的核心。更为奇葩的是,信访法还专门在最后一章(第七章)规定了信访法的意义,规定民众是考官,官员是考生:因为有严格可操作的法规,即使社会上有黑恶势力捣乱破坏,为了自身的利益,工作人员也会誓死拼争,信访局使民众成为领导干部的考官,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可以直接地批评,真正地行使了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
民间乃至一些政府部门对信访法具有不同的认知,常常有人将《信访条例》误作并不存在的信访法。信访系统往往是信访立法的第一推手,这背后自然有着通过立法扩权或减责的内在冲动。
总之,(对信访局干部)干不了活的不养,不干活的不养,不好好干活的不要,甚至信访无故不予受理或没有按期交有关单位处理一次,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上一级局对下一级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活动的视听资料遗漏5分钟的,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在法定时间内,承办单位没有结案,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10]更有一些访民执着地认为《信访条例》就是一个法,在他们朴素的认知中,法显然要比条例大。2013年,笔者从上海一韩姓访民的信访材料中愕然地发现了一份信访法,本人答曰系从北京地摊购得,作为信访政策法规学习。[4] 王锴、杨福忠:《论信访救济的补充性》,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一个人员被开除,单位一把手、主管副职一并扣一分。因此,这个平民化的文本是作者情绪的一次舒展,形同同官方切磋的行为艺术。
用时兴的语言讲,这部信访法是一个地道的山寨版本,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它所负载的信息可能远远超过了正宗的法律行货。随后,这个文本就在周围的朋友、访民间流传,他也在网上参与了针对这个文本的一些讨论。
当法律被委以改造社会的重任时,立法就更为朝野所倚重。事后,笔者在网上检索,也找到了这个版本的电子版。
由于法治的正确性兼大众权利意识的萌动,人们往往希望将更多的社会事务权利化,事事动辄立法、赋权,甚至人为地为其披上一件权利的马甲——官方与民间不约而同的信访立法冲动,就是这种思维的外显。相应地,信访法也为信访工作人员设立了最为苛刻的问责标准,只要当事人不满意或者信访案件的处理有瑕疵,就动辄开除、撤职:不能作为不作为就开除,乱作为不好好作为就受罚,总乱作为不好好作为就开除。更多观点可参看《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第3期的一组文章。亦有人大代表提出过类似的议案,如2014年蒋忠仆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信访法的议案(第312号),但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原来,也有人把他的信访法转到了海外博讯网站上,使其流传更广,就有人下载下来以3元一份出售。其所充斥的不仅仅是大民主,而且几乎是群众专政。
信访法成文前后和流传期间,正是信访信息公开问题广受诟病的时期,张表达的要求与当时的情况契合。但政治运作也并不完全是封闭和排他的,散乱的民意也在某种情况下发挥作用,除了从理论上将民意加工、上升为抽象的天意、天理的民本思维外,民意更多地是在大众生活共同体中通过习惯、道德等散乱地发挥作用。
[21] 叶笑云:《平衡视阈下的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于是,几乎是以批量订制、规模生产的速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1年宣告形成[2],有法可依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可以说(相对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中国法治建设至少已具备了1/4的名义进程。